15.2 固定式地面站


15.2.1 地面站不应建设在危险品总仓库区内。
15 . 2 . 2 当地面站内未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地面站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15 . 2 . 3 当地面站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地面站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库房时,硝酸铵储存、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的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为1 . 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区;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5 . 2 . 4 硝酸铵破碎、水相、油相、乳化基质制备和储存,装车作业生产工序可联建在一个建筑物内。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序之间、水相罐与制乳工序之间、乳化基质储存与其他工序之间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实隔墙。联建厂房内乳化基质储存罐的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单个乳化基质储存罐的储量不应超过30t。
15 . 2 . 5 乳化基质储存罐(区)单独设置时,单个储存罐的储量不宜超过100t,储存罐总储量不应超过600t。各储存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0 . 75倍相邻较大储存罐的直径。
15 . 2 . 6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允许储量为600t。硝酸钠与硝酸铵可分隔间同库存放。硝酸铵仓库距多孔粒状硝酸铵的装车上料装置不应小于15m。
15 . 2 . 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可联建,并应有隔墙。
15 . 2 . 8 柴油库宜单独建设。
15 . 2 . 9 现场混装炸药车可进入1 . 4级厂房进行装车作业。装车位与厂房内其他工序应有隔墙。
15 . 2 . 10 地面站宜设现场混装炸药车车库。该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并应有隔墙。

条文说明
15.2 固定式地面站
    本节规定了现场混装炸药车固定式地面站的具体要求。
15 . 2 . 2 实践中,不少地面站未设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而仅有原材料储存及水相、油相、乳化基质等制备工作,对这样的地面站,标准规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即可,这样规定与国外规定一致。
15 . 2 . 3 明确了地面站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内或地面站内设有起爆器材或炸药仓库时,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15 . 2 . 4、15 . 2 . 7 条文中提出的联建原则为指导性要求,条件许可时,还是单建为宜。硝酸铵溶解、油相配制危险性不大,如单独设置厂房,则可不列入危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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